(2013年4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会是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全省性研究与咨询机构,是陕西省高等学校和院校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陕西高校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增强陕西高校的办学效能。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自由的方针,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的陕西高校,经申请可以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相关领域的学者经本人申请亦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培训的知情权和优先参与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免费获得本会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资料;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开展院校研究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本会的学术交流;
(四)为会员单位之间院校研究调研提供方便;
(五)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向本会提供相关材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含)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相互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决定,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含)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含)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十九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督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秘书长单位。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本会章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院校研究;
(二)组织开展国内与国际院校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三)总结交流院校管理与发展的经验、推介研究成果;
(四)组织开展院校管理与发展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题调研、院校评估、教学评估和专业评估等工作;
(六)编印出版院校研究学术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发放;
(七)定期组织院校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常务理事会核定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遵循客观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常务理事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由秘书处进行修改,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